为什么统计局不招人 省统计局为什么不叫厅
国家统计局谈统计造假。统计造假会坐牢吗?预防和惩治统计欺诈的措施依据是什么?为预防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工作中弄虚作假自查自纠情况报告【第一章:工作中弄虚作假自查情况报告】根据省、州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造假专项整治”的要求,县统计局作出相关工作部署并加以落实。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1。统计局领导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成立了工作小组。
县统计局、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及13个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了省、州统计局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和瓮安县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弄虚作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对具体工作进行了部署。会议要求,在“三上”网络直报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社区)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自查,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查表和自查报告,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做好迎接省、州统计局检查的准备。
弄虚作假不仅影响了党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挫伤了党员干部为官务实的工作积极性,败坏了党内政治生态。这种不正之风必须认真制止。范:根据省、州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造假专项整治”的要求,县统计局作出了贯彻落实的相关工作部署,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1 .组织领导认真开展“统计造假专项整治”,统计局领导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亲自抓这项工作,进行编制。
No .统计法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2009年6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从防止行政干预、强化统计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为惩治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特别是打击统计造假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中一些统计违规行为是由行政干预造成的。为此,新统计法对完善预防和制止行政干预有了更明确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领导干部的“三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不得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收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依法履行职责。
为预防和惩治统计造假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共)直辖市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统计违法行为的调查、统计违法行为的认定和补充规定。从预防和惩治统计造假的责任界定、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认定等方面。、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级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领导人员、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统计调查(或检查)责任人,明确了适用对象、情形认定和拟处罚要求。
法律分析:按照规定修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6、国家统计局谈统计造假,如何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国家统计局将继续标本兼治,综合施策,聚焦统计造假突出领域,综合采取多种措施,多管齐下开展集中整治和治理,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长效机制,继续巩固和深化专项整治和治理成果。同时,根据第一轮统计督察情况,将实施“回头看”,进一步压实各地区各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的责任,不断提升统计数据质量,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统计保障。
除非注明,文章均由 玖月网络 整理发布,欢迎转载。